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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相应标准和电加热

时间:2020-09-21 08:11:39

9月11日,有网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查询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检查情况。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作出批复。
Q: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专函[2017]1336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压力设备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项规定:“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具有蒸汽输出量和蒸汽压力、容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参数可按相应的锅炉或压力容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按压力容器设计的产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还应符合锅炉规范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持有同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电热蒸汽发生器应注册为锅炉;。电加热器
2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单位没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但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检验机构拒绝检验是正确的吗?有没有规定?
答: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程》,定期检验;电热蒸汽发生器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注:电加热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电加热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统计分析;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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